正视审理事实偏差 恳请依法公正审查
我方为人中公司和劳务有限公司,早年与项目总包方达成劳务合作意向,双方于 2013 年 7 月 7 日签订《投标框架协议》,我方严格按要求投标并中标;2013 年 9 月 5 日总包方通知我方基础进场施工,我方依规缴纳100 万元履约保证金,后续因总包单方解除合同,实际仅完成 1.4 万平方米劳务施工;2013 年 12 月 30 日签订《主体劳务分包合同》;2014 年 9 月 12 日总承包合同解除;2015 年 4 月 1 日我方为取回保证金被迫签订两份工程量确认单。上述文件均涵盖主体结构、基础、装修工程,明确约定各分项价格。在生效主体案件中,重庆市高级 FY 裁定《主体劳务分包合同》单价表,变更了投标文件《成本分析表》价款。前期框架协议、招标文件均明确包含基础工程,书面依据完整清晰。
双方就基础工程结算产生重大分歧。主体工程争议已诉讼处理,相关意见明确基础工程可另行主张。我方依据施工事实、工程量确认单、原始凭证,依法起诉主张基础劳务款。
本案核心问题,集中体现在FY 审理过程严重不当、同案事实不同认定、判决事实大量不属实、关键证据被歪曲采信,直接导致案件事实被歪曲、我方权益受损。结算分歧出现并进入诉讼后,FY 审理捏造后续仅针对主体进行一切交易的基本事实,故意认定招投标、合同不及于基础工程,故意认定无单价约定,重庆市忠县人民FY(2021)渝 0233 民初 5343 号民事判决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FY(2023)渝 02 民终 2109 号民事判决、重庆市高级人民FY(2023)民申 4063 号民事裁定诸多核心认定均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。审理中委托渝瑞造鉴 2022 (007) 号司法鉴定,该鉴定计价混乱、图纸不清、基础工序大量漏算,我方不予认可鉴定结论,但其结果足以印证原审认定错误;鉴定亦明确两份工程量确认单不能代表整个案涉工程的工程量,更非精准结算依据。
本案历经一审、二审、再审全流程审理,审理全程存在合议庭组成混乱、人员频繁更换、程序严重违法、剥夺我方诉讼权利、事实认定反复无常、同案事实标准不一、判决书多处事实认定不属实等问题,核心事实认定与客观书证、施工事实完全相悖,严重违背司法公正原则。
FY 最终错误认定:双方仅签订了含《主体劳务分包合同》,基础工程不属于合作范围、无单价约定。该认定完全错误:双方签订的《主体劳务分包合同》本身就附带单价表,表中明确包含基础工程各项单价,并非判决书所称基础工程无单价约定,属于歪曲合同原文、虚构事实。
1.无视完整书面证据、判决书事实认定大量不属实:拒不采信 2013 年框架协议、招标文件、备案合同明确包含基础工程、明确单价的内容,《主体劳务分包合同》自带单价表清晰列明基础工程单价,判决书却虚构 “无单价约定” 的不实事实,片面以主体合同缩小初始约定范围,与原始书证直接冲突,核心认定完全不属实。
2.否定事实施工关系、无视巨额投入事实:无视总包指令、我方完成正负零以下全部基础工程 + 主体施工、交接确认的完整事实;无视我方缴纳 100 万保证金、支付 20 万中介费、承担 50 万安全事故费用、垫资施工至 15 楼、被迫签订工程量确认单的巨额投入;刻意否定基础工程事实合同关系,与施工实际完全脱节。
3.歪曲证据法定效力、错误认定工程量确认单为精准结算依据:FY错误认定我方被迫签订的两份工程量确认单,已对案涉工程完成精准结算、系最终全额结算依据,该认定严重违背事实。两份确认单明确标注为阶段性工程量核对,醒目备注 “最终结算工程量以公司正式复审定稿为准”“条形基础等工程量暂未核定、暂缓结算”,仅为施工过程临时对账台账,并非竣工终审结算依据,更非精准结算凭证;其中一张仅核对部分分项工程量,不能代表整个案涉工程的工程量。判决书无视单据原文备注、未核定项目及行业惯例,强行将阶段性对账单据认定为精准结算、最终结算依据,属于典型歪曲证据效力、事实认定不属实。
4.混淆程序性备注与实体事实、无视工程量大量漏算:错误将孙某君 “最终工程量以公司复审为准” 的程序性备注,等同于否定基础施工事实;无视鉴定图纸不清、基础范围界定不明、大量基础工序漏算,以及原审将条形基础、独立基础、地梁、钢筋、模板等数十万产值无故归零的关键问题,逻辑完全错误,事实认定严重不属实。
尤为严重的是,本案审理存在合议庭组成严重违法、同案事实不同判、双重裁判标准、程序违法、事实捏造、判决书多处认定不属实、证据采信不公、适用法律错误、枉法裁量:
· 合议庭组成混乱、人员频繁更换,关键庭审人员不一致,剥夺我方回避权、质证权、辩论权,实质为单人审理、单人裁判,程序重大违法。
· 同案不同判、双重标准:同一项目、同一合同等证据基本相同都经过司法鉴定、同一FY,主体工程全额采信鉴定、足额结算;基础工程无故否定鉴定、随意扣减、大量工程量归零,裁判完全偏袒。
· 判决书多处事实认定不属实,虚构 “基础无合同、无单价” 事实,歪曲两份工程量确认单性质,错误认定为精准结算、最终结算依据。
· 将阶段性工程量确认单当作最终结算依据,无视备注与行业惯例。
· 漏算条形基础、独立基础、地梁、钢筋、模板、土石方、回填等全部基础工序,数十万产值无故归零。
· 无正当理由认定重复起诉,封堵我方维权途径。
· 鉴定程序违规、人员资质不全、顶替签字、重鉴申请被无故驳回。
FY 将主体合同、单一条款、程序性备注、违规鉴定、歪曲采信的阶段性确认单,凌驾于全套书证、施工事实、巨额投入、图纸签证、交接凭证之上,片面缩小施工范围、否定事实合同关系、漏算实体工程量、压低价款、抵扣无关款项、费用分摊不公,审理过程极不严谨、判决书多处事实认定不属实、证据采信混乱、裁判结论明显不公、程序严重违法。
司法鉴定虽我方不予认可(价格混乱、图纸不清、基础漏算),但足以证明原审错误:完整核算应包含条形基础、独立基础、土石方、钢筋混凝土、桩基、增量工程、塔吊基础等全部已完内容,造价 178 万余元。但 FY 无正当理由仅采信 59 万余元,强行剔除大量已完工程,将条形基础、独立基础、地梁、钢筋、模板等数十万产值无故归零,少算漏算近 120 万元;逾期利息、65000 元鉴定费、诉讼费分摊不公,严重损害我方权益。
我方尊重生效裁判,理解审理复杂性。但本案审理程序重大违法、判决书多处事实认定不属实、歪曲关键证据、同案不同判、适用法律错误、枉法裁量、实体裁判严重不公,核心事实认定与书证、施工事实、图纸签证、巨额投入严重不符,最终结算金额与实际造价严重背离。
我方核心诉求合法正当:
1. 完整采信框架协议、招标文件、备案合同,确认基础工程属约定承包范围;
2. 纠正判决书不实认定,明确两份工程量确认单为阶段性对账,非精准结算、最终结算依据;
3. 依据合同约定单价、竣工图纸、现场签证据实结算;
4. 纠正原审漏算、少算、归零工程量错误,补足全部基础工程价款;
5. 确认原审程序违法、事实错误、裁判不公,依法再审;
建筑劳务投入大、周期长、风险高,我方缴纳保证金、支付中介费、承担安全事故费用、垫资施工、被迫签确认单,辛苦完成全部施工,理应获足额报酬。我方已穷尽救济途径,恳请通过正规监督渠道,重点审查本案程序违法、判决书多处事实认定不属实、歪曲关键证据、同案不同判、枉法裁量,纠正全部错误,据实结算基础工程款,维护民企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、建筑市场公平秩序。
(本文所有内容均由当事人本人提供,所述情况全部属实。如若存在虚假、捏造内容,当事人自愿对文中全部陈述承担一切相应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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